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审判公正、促进法律普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负责,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每次6-10名人大代表。
第三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应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法院应从当月开庭的案件中,精心选出3-5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案件,整理好案件的简要情况,于开庭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旁听的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法院的提报确定,也可以从其他渠道(如上级人大交办、人大信访、代表反映等)提出确定。
第五条 旁听庭审的案件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在案件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人民法院。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相关的区域、行业、性质等特点,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室,有针对性地选择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与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市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庭设立人大代表旁听席。
第八条 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庭审,应坚持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不得当庭对审判结果进行评判。旁听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审判是否公正;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案件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是否当庭质证;
(四)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如何;
(五)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六)其他。
第九条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应认真填写征求意见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转交市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转交市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法院应认真分析研究,整改落实,并在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经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其判决或处理结果,市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呈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告知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