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某一项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选题和询问内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事关全市工作大局的重要工作;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建议时,一并提出专题询问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召开常委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
第六条 每年度专题询问议题原则安排2-4项,一经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题询问时,询问的主要内容:
(一)议题所涉及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支持、主要实绩、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实绩效果以及要达到的目标。
(二)工作中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情况;
(三)工作中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关情况;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实施和程序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询部门,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专题询问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应询牵头部门以及回答询问的具体分工。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应询部门应于收到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确定询问的有关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前15日内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专题询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应询部门的有关报告,收集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报名及拟询问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委室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委室围绕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梳理专题询问的重点问题,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拟询问问题,拟定专题询问提纲。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委室根据专题询问提纲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名情况,提出询问人选,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专题询问。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5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专题询问提纲提供给拟提出询问的人员参考。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后,采取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专题询问,具体方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应询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向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获准后可委托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得提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答问人回答询问应有针对性,简明扼要,不能答非所问。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根据回答情况,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其他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回答清楚的,不应再次询问。
答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在5个工作日后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时,询问人询问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2分钟,答问人回答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形成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